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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优化全市投资软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严格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规费稽查点,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畜牧部门设置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贵、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2、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拦截车辆。特别是对进入我市境内的外地车辆,更要搞好交通管理与服务。
3、交通部门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在规费稽查点执行规费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4、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市区人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运送农副产品、工业原料及产品的车辆。对向市外运输农副产品的车辆,在收取通行费时要予以优惠。
6、彻底纠正对各类企业的“四乱”行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以外,对企业的检查一律取消。
7、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开展对企业的各项检查和评比活动,必须事先填写商丘市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检查申报表),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汇总登记并提出意见,由法制办报请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按程序报批后,到法制办领取市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对个别特别紧急的检查事项,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得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后进行检查。《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要统一样式,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经批准到企业检查的人员须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同时向市优化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各单位到企业进行收费,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外,执法人员还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8、对符合规定的检查要规范管理。财政、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经贸等部门到企业的常规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对同一企业,每年每个部门的检查不得超过1次。有关部门到企业查账,需在1个月前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在协调好企业的情况下,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进企业查账、调账。各职能部门调账以后要采取拍照、复印等现代技术手段处理账目,以缩短调账时间。无论何种原因,任何单位的调账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同一企业每年接受税务部门常规检查不得超过2次,每年接受审计不得超过1次。对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财政、审计机关不再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将到企业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1周内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9、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免费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有关部门、单位向企业进行收费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企业交费后收费单位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对同一企业因同一收费项目而多头收费、重复收费。
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检查为名,向企业乱收费和吃拿卡要。不经市政府批准,不准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和账目,不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停业、停产,不准强拉企业的生产器械、产品等。市直职能部门依法起诉企业,必须经过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
11、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不准占用企业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让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及其他出版物,不准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12、各部门举办的与企业无关的培训班,或分配的与企业无关的其他工作和临时性任务,一律不得强行让企业参加,不得从企业抽人、要车、拉赞助。
13、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商单位)对企业所有的收费、罚款,一律上缴到当地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需要上解或返还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14、凡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企业可凭收费单据,经优化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到财政部门领取同等数额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收费单位经费或财政专户中加倍扣除。
二、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和经营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环境
15、对投资和经营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动式办公。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市计委综合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市经贸委综合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事项由市外经贸局综合负责,各类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及营业执照审批由市工商局综合负责。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协调。投资和经营者凭有关证明资料到政府一个主管职能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办理的,要随到随办,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由该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所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切手续(除法律法规或市级以上政府另有规定的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动服务,高效运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扯皮,顶着不办;经办人因事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按时办理一切事项。对重点项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实行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制度。
16、建立项目否决请示制度。市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土地、环保、规划、公安、消防等凡与项目立项与审批有关的部门,均不得轻易对投资项目进行否决。必须否决的项目,应讲清理由,报市政府批准。
17、规范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条款的地方性政策;清理和废止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及部门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审批前置条款;清理和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罚没项目,尤其是依托职能部门的垄断性和强制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和解决有碍对外开放的难点问题和涉外积案。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办事高效。清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
18、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凡没有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9、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弘扬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窗口”单位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为投资和经营者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
20、凡在我市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以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我市企业一律同等待遇,收费同等标准。
21、凡在我市的投资经营者,在置业、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22、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都要通过,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收费政策执行。
23、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计委、经贸委、建委、外经贸委等综合职能部门,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公用事业、规划等公用事业部门和金融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和工作范围,将各自承担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效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保证兑现,接受群众监督。
24、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的失职追究制度。对不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和承诺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四、加大对“四乱”的查处力度,为投资和经营者创造规范严明的法制环境
25、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从促进商丘经济发展的原则出发,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26、依法加大对“四乱”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对已取消项目继续收费的;对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将对单位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责令单位专项治理整顿,多收费用立即退回,无法退回的收缴财政。
27、对故意刁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对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合法权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28、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走私贩私、违法经营、违规生产、逃账赖账、偷工减料、偷税逃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打击取缔各类传销活动。
2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企业周边软环境及运输装卸市场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负责,建立装卸组织和制度,规范装卸行为,加强对企业运输、装卸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装卸秩序,对地痞、地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30、市、县两级所属重点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治安室,公安机关要给予支持,必要时可派驻厂民警。
31、在市、县两级政府设立企业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查处企业投诉案件。市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市优化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投诉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县两级投诉中心实行责任制,对投诉案件分级受理,协调解决。市投诉中心主要受理跨县(市)区、跨行业的投诉案件、重要的投诉案件和情况复杂的投诉案件。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要在1个月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市投诉中心的处理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大对软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为投资和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2、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力度。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参与,深入开展优化投资环境、树立良好形象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我市的建设成就、资源优势、名优产品、投资环境以及优化投资软环境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在全社会强化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形成“处处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商丘形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树立商丘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形象。
33、报纸、电台、电视台要设立软环境建设专题栏目,宣传我市在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对在软环境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对破坏软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34、加强对企业依法经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增强法制意识,树立文明生产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履约诚信的良好形象。
六、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优化投资软环境工作的领导
35、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出发,把优化投资软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切实抓紧抓好。优化投资软环境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都要亲自研究部署优化投资软环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明确分管优化投资软环境的副书记和主管副县(市)区长,进一步强化责任,统筹协调,着力把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6、实行软环境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全市软环境建设目标考评体系;列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认真考核。由市考评委办公室和优化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投资企业和各行业代表,每年开展一次投资软环境评比,进行综合评价、排名排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部门大力表彰,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治理软环境不力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37、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今后哪个单位再出现“四乱”现象,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下一级单位出现问题,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38、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厂长、经理和社会各界对执法部门和服务承诺单位进行评议。对于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单位,视情节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和组织处理。
39、加强与投资经营者的联系,市和县(市)区定期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建立党政班子领导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
40、加强对投资软环境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优化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统一负责全市的优化投资软环境工作,协调各项优化投资软环境的重大行动;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优化投资软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日常工作;督查优化投资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抓好优化投资软环境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都要围绕发展主题,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切实在全市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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