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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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在全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总的指导思想,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基本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对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两个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基本原则 ,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⑵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⑷立足教育,注重防范;
    ⑸职责相符,落实到人;
    ⑹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⑺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范围
    ⑴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其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⑵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⑶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责抓好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其他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各级人大、政协,按照自身职能,积极参与本地的廉政建设工作。
     ⑷各级审判、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给予以指导和监督;党组书记负责抓好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其他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⑸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分管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⑹各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责抓好本级领导班子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其他成员具体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⑺各级纪委(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部门、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
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责任内容
    ⑴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③履行监督职责,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④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
    ⑤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领导干部部廉洁自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将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
    ⑦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⑵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①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②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
    ③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尽快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和支持案件查处工作;
    ④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教育管理好家族成员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⑤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各级主动地开展批评与目我批评,转变作风,自觉纠正存在的问题。
    ⑶人大要把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发现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确有严重不廉洁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质询,直至依法罢免。
    ⑷政协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⑸审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本身职能,积极参与本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
    ⑹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法执纪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党委、政府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党政干部认真贯彻落实。
    五、责任的考核与追究
    ⑴责任考核。党委(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可以专门进行考核也可以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以下配套制度:
    1、报告制度。党委(党组)应及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每半年一次。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2、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3、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挂靠情况的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于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开展情况,要采取单项检查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 检查与重点检查、自我检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5、警诫制度。为认真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群众有反映,但问题不够立案的;对有违犯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本单位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用廉政诫勉谈话、通报等形式给予警戒。
    ⑵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珍宝》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授意、反比例下属人员扩不正之风,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惩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极坏的,责令负真领导责任的主箜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作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惩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和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税务、审计、金融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和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和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其它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几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违反本意见,必须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劳任怨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