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商办[199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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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客观公正,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施行组、织追究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职消单位评先资格、诫免谈话的处理,或者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对其谈话。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去职务。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职消评先资格、诫免谈话的处理,或者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谈话,问题严重的,责令辞去职务或免去职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应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班子成员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包庇、纵容的,给予负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授意、指使和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上级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给予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和包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也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行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在直接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对出现问题或错误,已受到警诫仍不改正。或对警诫措施置若罔闻仍我行我素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第十六条 违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造成选人用人失察,产生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明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上给予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七条 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1、认真履行职责, 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了问题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大的;
    3、认错态度好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
    3、有其他干扰、防碍责任追究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依照制度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其他组织处理措施或党纪政纪处分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商丘市市委市政府 19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