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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

 

  反腐败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与参与,正因如此,党的历届党代会都要求各级纪委要发挥好反腐败工作的协调作用。这种协调作用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调好源头治理工作,从制度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源头治理,既要靠教育,又要靠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教育,是个全民性的课题,法制教育、廉政教育,仅靠纪委是不行的。在此方面纪委的工作重点不能放在自已去宣传、去说教上,而应协调各执法部门、宣传文化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使他们形成一股宣传教育的合力,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弘扬正气,打击邪恶,以社会环境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潜移默化。

  同时,也要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人类文明才有几千年的历史,相对于人类今后整个历程而言,这几千年微乎其微。可以说,现在的人类文明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因此,要求人们的思想境界一下子达到我们所理想的共产主义道德等水准都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去完善,堵塞漏洞。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联合办公制度是个很好的尝试。但是深入到县区基层看一看,你就会发现,这方面很多地方都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这种状况不改,老百姓就会失去对这一具有良好初衷的制度的认同。上面所说的政务公开、联合审批存在的缺陷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认真考察起来,许多制度都需要完善,许多地方还需要研究执行新的制度以堵塞漏洞。比如公款招待问题,据报载,全国一年要吃掉1000个亿,这个漏洞有多大,值得我们去深思。

  有了好的制度,还要进行认真的落实。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不能因官位大小而在制度面前两种标准。实际工作中,有些制度往往是被某些领导带头破坏的。那么,如何搞好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呢?方法很多,完善制度,舆论监督,案例教育,廉政谈话、廉洁自律等都各有一定的作用。如何发挥好这些方法的作用,并使之运行起来?这就需要纪委去积极协调。

  二、协调好公检法审计等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这些执法、执纪部门在查案中的协调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件线索的相互移交和查案的相互配合上。近几年来,中央和各地方在这一问题上出台过文件,提出过要求,但实施起来并不尽人意。

  譬如,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了问题,但往往受制于某些领导,怕暴露问题,所以实践中移交追究党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司法机关每年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中并不乏党员、干部,但某些司法人员缺乏移交处理的意识,甚至个别司法部门搞纪检工作的同志也认为按司法程序不突出查当事人的政治面貌,不知道是否党员当然谈不上移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过某党员违法被枪毙了,但几个月过去了党籍还没被开除的情况。如果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倒不如说是纪委的协调工作没有跟上。我们认为,纪委应将这一协调职责,落实给自身的某个室,某个常委或副书记,定期召开协调会,查阅审计报告、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发现需要移交的,及时移交并追踪要结果。

  移交了线索不去要结果,这也是一种不足。有的线索移交了,却如石沉大海没了下文,更有甚者,接受线索的部门因说情风或其它原因久拖不办,或找理由搪塞。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靠纪委加大协调工作力度,使这些部门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协调工作制度化

  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上的协调作用,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将职责、目标、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形成制度,对应移交不移交、推诿、拖延、工作不力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有些人不移交线索,或对移交来的问题不积极查处,并不是因工作大意,一时忘记处理,实际是因打不开情面,扯不破关系网,不想去追究,这实际上是包庇。对此,我们纪委应积极主动的去查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委在反腐败工作的协调作用范围很广,许多方面需要认真的研究,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这项工作会越来越好。(纪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