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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要强化审理意识
河南省纪委 孙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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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纪案件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它通常是通过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两个程序来完成的。笔者认为,在案件检查阶段,强化审理意识,注意从审理的角度调查取证,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条成功之路。 案件审理部门的任务是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结束后的大量案卷材料进行由表及里的审核、梳理、取舍和分析,从而对案件达到从现象到本质的认定。认定案件的依据是证据,如果检查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满足充分、确凿这两个条件,审理部门即无法认定相关事实。因此检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必须考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满足审理部门对证据的要求,这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让审理部门满意的证据材料。 那么,如何提高案件检查阶段调查取证的质量呢?笔者的体会是: 一、注意解决同一证据自身的矛盾 调查期间往往会遇到同一被调查人口供或有关证据前后不一致,有时差距很大。一般来说,违纪人员的口供都是前轻后重、前少后多、前模糊后清楚。另外,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也需要进一步甄别。因此,调查人员必须认真分析有关证据,去伪存真,不能“捡到篮里都是菜”。例如,我们查处的某检察院违纪案件,他们为掩盖其超时询问当事人的违纪行为,把法律文书的时间前移一天,因此,此案从法律文书表面上看没有超时。但查阅询问笔录、个人笔记以及他们召开检委会的时间,却证实在时间上有往前提一天的情况。当我们与违纪人员谈话时,他们竟把这一切说成“笔误”。我们锲而不舍,终于在原始法律文书上发现有刀片刮过的痕迹,从而证实了他们篡改法律文书时间的事实。 二、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违纪情节的一致性 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一个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因此,在调查取证时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违纪情节的一致性,但做到这点并非易事。一些违纪人员往往避重就轻,故意制造光怪陆离的假像,以掩盖其违纪行为。例如,我们查处的王某利用职务侵占公款案件。王某将2万多元的发票拿到下属一单位违纪报销,但其只承认违纪报销的事实,却不承认侵占,说是把所购的贵重物品馈赠给了关系单位的一个领导干部,而该领导干部现已去世。至此,调查工作陷入僵局。经过认真分析,我们决心顺藤摸瓜,即按王某报销发票上的时间查证,结果发现那位所谓接受馈赠的领导干部早在此之前几个月就已病故。在事实面前王某不得不低下了头。还有一次,我们查处某领导干部收受贵重物品的违纪案件。当事人承认了收受贵重物品的事实.但又说在案发前已上交有关部门,并提供了“收物人”的姓名。我们经过查证,结果发现这位有关部门的"收物人"当时还尚在别处,并未到任。至此,当事人不得不承认物品是在案发后才上交有关部门的。 三、注意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合乎逻辑 在案件调查中,要注意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合乎逻辑的问题。一个有效的证据必须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实情节在因果关系上不排斥、不相悖。否则,它的真实程度就无法使人信服。例如,我们查处的张某被诬陷案件。从最初的证据看,似乎张某受贿事实成立。因几次调查,“行贿人”都咬定给张某送了钱。在案卷材料中也确有张某承认收钱的口供。但张某后来一直上访,并提供了该案的多处疑点。我们在接手这一案件时,首先对原始案卷进行认真分析,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环节,终于找出了破绽:一是两个“送钱人”的证词不同,其中一个人说把钱放到了桌子上,另一个人则说把钱放到了茶几上;二是说钱的来源是从一个小卖部借的,但却没有小卖部的证言材料。更为重要的是,“行贿”既没有行贿的事由,“受贿人”张某也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通过对上述疑点的分析、查证,很快澄清了事实真相,为张某洗清了不白之冤。
综上所述,案件检查部门强化审理意识,以审理的要求去夯实证据,是一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本文摘自:《中国监察》 |